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4日
来源: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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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和市管各单位:
《南岳区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南岳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岳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南岳区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南岳祝融人才行动计划(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育工程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职业技能晋级奖励
第三条奖励对象范围
南岳区域范围内,晋升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晋升具有全国导游资格的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晋升厨师类别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厨师。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对新晋升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师、在区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5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晋升具有全国导游资格的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在区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分别按5万元、3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三)对新晋升厨师类别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厨师,分别按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奖励对象所在企事业单位应在南岳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南岳区缴纳税收和社会养老保险;
(二)自《南岳祝融人才行动计划(试行)》实施之日后,奖励对象获得的职业资格;
(三)奖励对象在南岳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在南岳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第六条申报资料
1、《南岳区企事业单位职工职业资格晋级奖励申请表》;
2、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申报受理。每年12月份,奖励对象所在企事业单位向区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并提供申报资料,区人才服务窗口在《南岳区企事业单位职工职业资格晋级奖励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原件,将申报资料移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拟奖励对象名单,经区委人才办初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批拨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奖励对象名单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南岳区企事业单位职工职业资格晋级奖励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区委人才办发文公布。区财政局依据区委人才办文件,将奖励资金按3:3:4的比例分三年拨付至奖励对象所在企事业单位账户。
第三章 晋升正高级职称奖励
第八条奖励对象范围。获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所在用人单位。
第九条奖励标准。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获评正高级职称,奖励个人5万元。同时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人才培养补贴,用于人才进修、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培训开支。
第十条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奖励对象所在企事业单位应在南岳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南岳区缴纳税收和社会养老保险;
(二)自《南岳祝融人才行动计划(试行)》实施之日后,奖励对象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奖励对象在南岳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在南岳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
1、《南岳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级奖励申报表》;
2、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3、专业技术职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办理程序
(一)申报受理。每年12月份,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获评正高级职称且服务期满1年的人员,由奖励对象所在企事业单位向区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并提供申报资料。区人才服务窗口查验申报资料,在《南岳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级奖励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原件,将申报资料移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拟奖励对象名单,经区委人才办初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批拨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奖励对象名单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南岳区企事业单位职工职业资格晋级奖励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区委人才办发文公布。区财政局依据区委人才办文件,将奖励资金按3:3:4的比例分三年拨付至奖励对象所在企事业单位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成功申报职业技能晋级、晋升正高级职称的奖励对象在岳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为三年,未满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后续奖励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对在项目申报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南岳区政府各类财政支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