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土地新政应对疫情:土地款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付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3日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阅读:10次

2月12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消除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疫情解除后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时间相应顺延。
  《通知》显示,保持土地市场交易平稳有序。对采取定向挂牌出让的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出让人可根据受让人实际情况延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经批准同意可继续交易,现场交易环节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同时,消除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除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外,《通知》还明确,顺延开竣工和投达产履约时间及履约监管时充分考虑疫情影响。
  在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产业方面,《通知》显示,免除疫情期间的用地费用。企业以租赁方式(含先租后让)从政府或国有企业取得的产业用地,免除疫情期间的土地租赁费用,各区可以根据疫情具体确定免租期。降低产业用地成本。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鼓励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投资兴业。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各类线上运营的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暂不变更。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围绕抗击疫情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着眼消除疫情影响,着力提振企业信心和激发市场活力,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土地利用支持政策:
一、 保持土地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强化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从保障重点地区发展、保障产业发展、保障民生需要出发,保持土地市场交易平稳有序进行。对采取定向挂牌出让的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出让人可根据受让人实际情况延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经批准同意可继续交易,现场交易环节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 消除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1. 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疫情解除后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时间相应顺延。
2. 顺延开竣工和投达产履约时间。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开竣工、投达产的履约时间要求根据疫情自动顺延,可在疫情解除后通过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履约时间,也可以在竣工验收时直接按顺延后的履约时间予以核验。
3. 履约监管时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在全生命周期履约监管时,对因疫情影响造成产业绩效等指标不达标的情形,应予充分考虑,免除相应违约责任。疫情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
三、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产业
1. 免除疫情期间的用地费用。企业以租赁方式(含先租后让)从政府或国有企业取得的产业用地,免除疫情期间的土地租赁费用,各区可以根据疫情具体确定免租期。
2. 降低产业用地成本。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
3.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投资兴业。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各类线上运营的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暂不变更。
4. 加强服务推进政策落地。疫情期间,市、区支持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工作推进组将组织各园区,通过电话、微信、视频会议等线上途径,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问题需求,推进政策落地。